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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802799发布时间:2024-02-13 08:29:14 点击量:
关于颁布实施中国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充分发挥大众跆拳道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加强大众跆拳道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依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拟颁布实施。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众跆拳道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加强大众跆拳道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依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是指在群众性业余跆拳道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跆拳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国家级教练员。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训练教学工作。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大众跆拳道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定期做出训练工作总结。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大众跆拳道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撰写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
(三)按照大众跆拳道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四)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所培养运动员按晋级考试要求80%达到优秀标准。所培训的运动员在中国跆协全国大众跆拳道比赛中取得前2名。
(二)发表过两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
(三)按照大众跆拳道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承担大众跆拳道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赛的指导工作。
(四)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K1体育官网。
(五)所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1人次在世界、亚洲跆拳道联盟举办的世界或洲际锦标赛中取得前8名或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全国竞技锦标赛、冠军赛、精英赛前3名。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3年以上,曾获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精英赛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大众跆拳道训练工作,经一级协会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条全国专业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成都、西安、沈阳体育学院)跆拳道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经所在院校、一级协会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在国内、外重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一级协会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审核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大众跆拳道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由一级团体会员核实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中国跆协审批。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由一级团体会员培训和审批,须报中国跆协备案。
第十四条一级团体会员举办大众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培训,需提前30天报中国跆协备案并开通网站报名系统。
第十五条大众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一级团体会员单位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一级团体会员举办的培训。大众跆拳道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须每年在中国跆协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由中国跆协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第十六条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大众跆拳道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大众跆拳道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对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一、二级团体会员应予以表彰、奖励或推荐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对从事大众跆拳道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为大众跆拳道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一级团体会员推荐,中国跆协审批通过的,可批准授予“全国优秀大众跆拳道教练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第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大众跆拳道培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术等级,不得参加中国跆协举办的跆拳道活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注册或不参加大众跆拳道培训学习的各级教练员,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对违公德和中国跆协各项管理规定、对大众跆拳道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大众跆拳道教练员,中国跆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