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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俩大学生切磋跆拳道一人竟被踢中裆部致七级伤残!

发布时间:2024-01-25 02:26:37  点击量:

  南充俩大学生切磋跆拳道一人竟被踢中裆部致七级伤残!两名17岁的体育专业学生,在一家培训学校做暑假工担任巡场教练时,在没有穿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跆拳道搏击训练,一人不慎踢中对方的,导致左侧破裂。

  李某和童某都是阆中人K1体育十年品牌值得信赖,均生于2002年初,都是体育专业的在校大学生。2019年暑假期间,他们与阆中一家培训学校签订合同, 担任该校的巡场教练(暑假工)。

  二人都是搏击爱好者, 2019年8月29日晚8时许, 童某邀约李某在培训学校七里分部健身房进行跆拳道搏击, 双方在搏击时都没有穿戴防护用具。搏击过程中,李某一脚踢中了童某裆部。童某当场感到身体不适。

  8月30日凌晨,童某被送进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左侧破裂,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童某伤愈后, 将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即李某的父母, 阆中某培训学校及该校七里分部等5被告起诉到阆中市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333881.47元。

  童某认为,七里分部作为健身房、拳击馆于一体的公共场所管理人, 没有配备此类护裆设备,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培训学校没有对工作人员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李某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李某在进行搏击时,明知裆部为禁止击打部位,仍实施搏击行为,李某及其监护人(李某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培训学校及该校七里分部则认为, 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配备了完整的护具,学校对健身馆和少儿培训进行了分区,并没有设置搏击馆,事故发生地点在少儿培训区的跆拳馆。童某与李某系健身馆巡场教练, 并不是少儿跆拳馆的教练。二人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并不是工作行为,本校没有义务对他们进行相关跆拳道、搏击等技能的业务培训。

  被告李某及其父母答辩认为,童某、李某作为被告培训学校的雇员,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 应由培训学校承担责任。童某应知搏击存在一定的风险,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阆中市人民法院认为, 童某作为“巡场教练”,担任与搏击无关的辅助性工作, 其邀约李某擅自进入健身房跆拳道搏击室进行训练,在没有专业教练的陪同,也没有穿戴任何必要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双方进行自由搏击,童某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50%;李某作为体校在校学生, 应当知道在日常训练中不能击打对方的要害部位, 对童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阆中某培训学校应当就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童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30%的过错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童某62776.29元,由其父母承担;培训学校及七里分部共同赔偿童某94164.44元。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培训学校虽作为健身场馆、 少儿培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应对其经营范围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提供的对象是健身场馆内健身、培训的人员。童某、李某作为该健身场馆聘请的巡场教练, 二人在下班时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 无论该场所是否完全配备护具,童某、李某作为体育专业的学生,同时作为巡场教练,应对其工作的环境、 护具配备有一定了解, 在进行拳击切磋且未完全佩戴护具的情况下, 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应有预判。同时二人在与培训学校签订巡场教练聘用合同时, 已被告知相关工作职责及工作禁止事项, 二人自行邀约进行拳击切磋与工作无关并导致事故的发生, 应对本次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培训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南充中院二审认定童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过错责任、 李某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并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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